作者:黃暐旭(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

⠀⠀⠀臺灣法文化與社會變遷第五期調查(下稱本調查)為建置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第五期實施計畫研究成果之一。[1]本調查在經過問卷小組研擬後,[2]於2019年委託中央研究院調查研究中心實施,針對全國具有本國國籍、18歲以上一般民眾抽樣後進行面訪調查,共計完成2052份有效樣本,[3]內容包含民眾對於司法制度、法律專業人員及公投等議題的經驗與態度。本文將先透過本次調查次數分配表目錄,簡介本次調查觸及哪些問題,再以圖表呈現部分調查結果,從而提供讀者自經驗事實切入,探討當代臺灣法律與社會複雜互動關係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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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文化與社會變遷調查第五期調查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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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調查由中央研究院調查研究中心於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2月16日透過面訪員親自拜訪進行調查,內容除性別、年齡、政黨傾向等受訪者基本資訊外,分成司法信賴、法治、紛爭解決、法意識及契約意識、性別與職業、陪審制及參審制、刑事法、公民、家庭、環境十大題組,以下透過表一節錄各題組主要問題。[4]

表一:本期調查題組與主要問題

題組名稱主要內容
司法信賴1.法院滿意程度

2.司法從業人員(包括律師、法官、檢察官、警察)信賴度

3.發生糾紛時尋求哪些對象協助

法治1.民事、刑事案件上法院經驗

2.執法人員(包括法院、警察、檢察官等等)訊問印象

紛爭解決1.多少價額以上消費糾紛希望向業者求償
法意識及契約意識1.人民對法律、法院看法(法律是否只幫助有權有勢的人、能否透過法院得到公平等等)
2.人民對契約看法(是否應該遵守內容不合理契約等等)3.家庭事務如何分配
性別與職業1.性別是否導致職場上差別待遇

2.是否曾對職場上性別差別待遇採取行動

陪審制及參審制1.是否贊成陪審或參審制度
刑事法1.人民對治安感受
2.治安改善問題與刑事政策應信任、採取誰的意見
公民1.重大爭議應由何種政府機構解決

2.公投相關問題(是否滿意、如何獲得資訊等等)

家庭1.長照相關問題(希望未來年老時由誰照顧、醫療決定由誰決定等等)
環境1.政府環境污染管制是否確實

 

⠀⠀⠀經由表一,我們可以發現本調查除探討人民對於法院、執法人員態度以及如何解決紛爭等司法制度一般性問題,也參考晚近諸多重大法律議題設計調查題目,這些議題包括應否改革審判制度、社會治安是否惡化以及政府如何管制環境污染等等。透過這些問題,讀者不僅可探討當代臺灣人民法意識,藉由何種途徑解決日常生活中糾紛,也可看見他們如何思考晚近重大法律爭議。值得注意的是,本期調查面訪時間距離2018年公投約莫一年,恰好呈現經歷公投後,民眾如何評價現行公投制度,從而有助釐清人民與公投制度間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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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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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如何看待法官判決公正性?與檢察官、警察等司法從業人員相比有何差別?司法信賴題組對以上問題提供初步回應。本調查發現約半數受訪者(46.2%)認為法官判決並不公正,理由包括「不符合社會期待」(35.7%)、「受上級壓力或關說」(25.1%)、「收受賄賂」(5.8%),以及「受輿論影響」(3.4%)等等(參見圖一、圖二)。由此可見雖仍有超過四成臺灣民眾質疑法官判決並不公正,但法官「收受賄款」導致「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已經不是他們質疑司法公正性主因,真正原因或許在於人民觀念和法官判決存在嚴重落差,最終導致判決「不符合社會期待」。

 

⠀⠀⠀此外,民眾對司法從業人員公正性態度也存在差異,若將問卷中「很公正」選項視為4分、「很不公正」視為1分加以計算,可發現本調查法官平均信賴分數最低(2.36分),遠低於檢察官(2.76分)與警察(2.80分),如此情況呈現法官公正性比起檢察官、警察較不受人民信賴。值得注意的是,刑案經驗亦影響人民對司法從業公正性態度,若將「人民對司法從業人員公正程度看法」和「有無刑案經驗」進行交叉分析並繪成圖三,將發現有刑案經驗者更不信任司法從業人員的公正性,例如有刑案經驗者對法官信賴分數僅有2.25分,低於無刑案經驗者2.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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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接觸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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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刑事司法體系,本調查探討當代台灣「刑事司法接觸經驗者」[5](以下簡稱刑案接觸者)比例及特性,並發現刑案經驗對他們的法律態度有所影響。首先,本調查9.9%受訪者曾有刑案經驗,[6]其中以被告(48.5%)與證人(36.1%)為主要刑案接觸原因。[7]值得注意的是,將「刑案接觸者」與「性別」進行交叉分析後並整理成圖四後,將發現刑案接觸者中男性比例(73.4%)遠大於女性(26.6%),如此差異為何產生、應如何解釋值得進一步研究。

⠀⠀⠀刑事接觸者除了更不信任法官、檢察官等司法從業人員公正性以外,本調查發現他們對法律態度也更為悲觀。舉例而言,透過交叉分析可發現曾有刑案經驗受訪者,更傾向認為法律對有權有勢的人有利(「很贊成法律有利有權有勢」的人比例由37.06%上升到47.78%)且無法為弱者討回公道(「還算贊成法律能為弱者討公道」比例由50.79%下降到35.15%,參見圖五)。如此現象提供我們反思當今刑事司法體系,進而追問為何這套體系的接觸者仍然無法「心服口服」,而是對司法從業人員以及法律體系更為悲觀?又該如何透過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回應如此現象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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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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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當代台灣刑事司法體系,除刑事接觸經驗如何影響民眾態度外,本調查亦探討人們如何看待台灣社會治安及政府相關政策,初步調查成果如下。首先,約半數受訪者(50.3%)認為台灣近年治安變差,其中感覺「明顯變差」(26.0%)比例略高於「變差」(24.3%、參見圖六)。在此情況下,若政府希望改善治安,應該優先「改善經濟環境及強化社會支持」(35.4%),加重刑罰(28.2%)與加強執法(18.0%)等措施並非首要手段。[8]

⠀⠀⠀值得注意的是,分別詢問受訪者如何看待專家學者、一般民眾對治安相關政策意見時,信賴「專家學者意見」(62.3%)比例遠高過「一般民眾意見」(44.2%),[9]與此同時,過半受訪者認為制定刑事政策時應該仰賴專家學者研究成果(53.1%),即便研究成果和民眾想法有所不同,[10]由此可見民眾多能接受由專家主導刑事司法政策研擬。然而如此情況可能隨議題而異,例如在制定酒駕政策時,僅有不到1成受訪者認為「學者專家意見」是最重要的參考依據,在此情境下他們強調民眾(44.1%)以及基層執法人員(35.7%)意見才是政策擬定關鍵依據(參見圖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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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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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調查包括許多近年來熱門的法律議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便是其中之一,究竟人們偏好陪審制或參審制?又是基於何種理由支持/反對特定審判制度?本調查發現民眾原則上對參審制抑或陪審制傾向並不明顯,但有法庭經驗者更支持陪審制。首先若請受訪者就維持現行制度、改成參審制或陪審制三個選項作出選擇時,可從圖八發現偏好參審制的比例(40.1%)高於陪審制(32.4%);但若將陪審制與參審制的支持度獨立調查,支持陪審制者(68.8%)反而多於支持參審制者(61.5%)。[11]由此可見民眾對於這兩種制度支持度接近,並未存在明確且一致的偏好,且會受到「問問題方式」影響其回答。

⠀⠀⠀有趣的是,「法庭經驗有無」對受訪者審判制度偏好存在影響,若將「有無法庭經驗」與「參審制、陪審制支持度」進行交叉分析並繪成圖九,將發現其中「曾有法庭經驗」受訪者,「很贊成」陪審制度比例大幅提高(從24.46%上升至33.87%),雖然整體上對於參審制支持比例並無太大差異,但仍可發現這些有法庭經驗的受訪者,更高比例地「積極支持」陪審制度,其中原因為何值得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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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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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對公投態度也是本調查重點之一,2017年的公投法修正、及隔年順利通過門檻的10項公投案引發社會高度討論,因此2019年實施的調查正可觀察在公投制度改革及實踐下,人們的公投經驗與態度。本文將聚焦於以下問題:對人民而言公投是否為民主社會必要制度?又是否是重大政策爭議的恰當解決途徑?

⠀⠀⠀首先,本調查發現高達九成(90.55%)受訪者認為,民主社會中一定要有公投制度,[12]同時公投被最多民眾(62.4%)視為重大政策爭議洽當解決途徑,遠高於立法院(11.5%)、司法院大法官(10.4%)與總統(6.2%)(參見圖十)。由此可見對多數民眾而言,即便他們可能對公投議題觀點不同,仍舊認為公投制度和民主息息相關,也比起立法院、司法院大法官等途徑更適合用以解決重大政策爭議,這或許可說是民眾的共識。

 

⠀⠀⠀此外,本調查發現政黨傾向對受訪者「如何解決重大政策爭議」途徑選擇存在影響,透過交叉分析可以發現對於「重大政策爭議是否應由公投解決」,國民黨支持者同意比例(71.24%)高於民進黨支持者(58.36%),且後者同意應由總統(10.26%)、立法院(15.25%)解決重大爭議比例更高,這或許與民進黨現為執政黨,以及2018年公投結果有關。至於非兩大黨的支持者,則比起兩黨有更高比例傾向訴諸司法院大法官解決重大爭議(11.85%),也許是因為大法官獨立、中立的形象導致如此結果(參見圖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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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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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人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本調查以生活中極為常見的「消費糾紛」為例,希望了解民眾面對「多少損失金額」消費糾紛才會決定尋求法院救濟,以及若有其他人存在相同糾紛且決定求償,是否影響人們態度。本調查首先發現受訪者遭遇消費糾紛時,僅有10%表示不論金額高低皆會透過法院求償,且約有三成受訪者(30.9%)在損失金額達10,000以上時才會想向業者求償,由此可見人們在權益遭受侵害時,並不總是選擇尋求法院救濟,而是可能透過其他取徑解決抑或息事寧人(參見圖十二),這樣「不尋求法院救濟」的選擇往往出於「不想花費時間和費用」(70.2%)、「不想有心理上負擔」(23.9%)等實際考量。[13]

⠀⠀⠀然而,如果同時有許多人存在相同糾紛、而準備向業者求償時,本調查發現原本不願求償的民眾,有將近七成(68.2%)改變心意,願意與他人一同求償(參見圖十三),他們態度轉變理由主要是「可減少我花費的時間和費用」(26.6%)以及「業者較有可能賠償」(25.4%)。[14]由此可見,對那些不願就消費紛爭求償的人們而言,也許透過「集體訴訟」制度將可有效緩和他們物質與心理上的門檻,因而更樂意透過法院處理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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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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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前面關於消費糾紛討論可知,儘管法律賦予了人們權利救濟的途徑,但並無法確保實質的權利保護,如此情況在家庭議題更為明顯,以下透過本調查關於夫妻居所、子女姓氏結果進行說明。首先我國民法於1998年修訂「夫妻婚後住所」,由「從夫居」改為由「夫妻協議約定」,然而本調查顯示就住所之安排,儘管過半數(55.44%)是由夫妻一起討論決定,但在那些「僅由夫妻一方決定住所」個案中,透過性別交叉分析仍可發現由男性決定的情形(29.69%)多於女性(11.26%)(參見圖十四),由此可見民法「協議住居」規定民眾日常生活間落差。

⠀⠀⠀針對子女姓氏,民法於2007年修正允許父母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但如此修法是否真正改變社會實踐存有疑義,本調查發現有子女的民眾未討論子女從姓問題的比例高達九成(89.8%),[15]且「決定姓氏方式」有75.27%受訪者是「依照社會上多數的作法」決定,[16]最終導致有小孩的受訪者中高達98.1%是從父姓。[17]由此可見在當代台灣社會,由於父母傾向不討論子女姓氏,而是多依照「從父姓」社會常規,最終導致民法協議姓氏修法成效極度有限,如此情形也凸顯形式平等民法修正的侷限性。[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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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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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2018年邁入高齡社會的台灣而言,老年照護及政府長照政策設計等議題愈加重要。對此,本調查針對高齡者一般生活照顧將問題區分為「受訪者偏好」以及「受訪者實際經驗」,希望依此探討當代台灣對於老年照護的理想模式及實際運作樣態。本調查發現受訪者偏好由看護(32.2%,包括私人看護及安養機構人員)、配偶/同居人(32.1%)及(孫)子女(26%)照顧(參見圖十五),且多傾向在「自己家裡」接受照顧(72.2%),與此相比僅有10.9%受訪者偏好長照安養機構。[19]如此結果呈現對民眾而言,或許已能逐漸接受由看護而非親人進行老年照護,但地點上仍希望在自家接受照顧。

     

      除詢問受訪者偏好老年照護模式外,針對當代台灣老年照護實際情形,本調查發現過半數受訪者(53.16%)曾有「照顧老人經驗」,[20]並進一步透過交叉分析探討老年照護的性別分工。將「照顧老人經驗」與「性別」交叉分析做成圖十六,可發現除了(祖)父母照護者性別比例接近外(59%男性、41%女性),女性高比例地負責照顧配偶/同居人(80.8%女性)以及公婆/岳父母(88.5%女性)。如此結果凸顯當今台灣仍高比例由女人負責家庭內老人照護,且照顧對象包括夫家公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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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政策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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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也是晚近人們重視議題之一,民眾如何看待近幾年環境變化?關心哪些問題?是否滿意目前政府的環境政策,尤其是取締措施?首先本調查發現有過半數民眾(64.3%)認為台灣環境品質惡化,[21]而民眾最擔心的環境變化議題,比例由高到低依序為空氣品質(47.9%)、氣候變遷(21.5%)、生態與自然資源(13.2%)等等(參見圖十七)。

針對政府環境相關政策,本調查將問題區分為「民眾是否滿意台灣環境污染相關法律」以及「民眾是否滿意現行取締措施」,並發現有接近八成民眾(79.1%)認為現行環境汙染法律過於寬鬆。[22]除此之外,人民對於政府取締汙染措施也不甚滿意,高達72%民眾認為政府取締汙染並不確實,[23]可能理由則包括官商勾結(43.5%)、行政機關人力經費不足(24.6%)以及擔心選舉壓力(19.6%)等等(參見圖十八)。綜合上述調查結果,可發現民眾並不滿意現行環境政策及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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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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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調查上述的初步發現橫跨眾多當代台灣重要法律爭議,也回應了人民對於司法信任度、如何看待公投等法律制度相關問題,儘管仍待更深入、全面的分析,但已能讓我們一窺法律制度與民眾生活、乃至於社會變遷錯綜複雜的關係。目前本次調查的次數分配表已經上傳至臺灣法實證資料庫網站,[24]歡迎讀者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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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為科技部委託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所建置的資料庫,不僅收錄日治時期統計資料及戰後臺灣法律文件,也自2009年後針對法律議題進行大規模抽樣調查,目前已經完成五期一般性調查以及六次主題式調查,讀者可以從「法律與社會變遷調查資料庫」取得調查成果。參見《法律與社會變遷調查資料庫》,https://tadels.law.ntu.edu.tw/survery-info/(最後瀏覽日期:2021/11/02)。

[2] 問卷小組成員包括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陳昭如特聘教授、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張晉芬研究員、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李立如副教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顏厥安特聘教授、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徐偉群副教授、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官曉薇副教授、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邵靖惠副教授、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林春元副教授。

[3] 詳細調查方式可參見《建置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第五期實施計畫-臺灣法文化與社會變遷調查調查執行報告》,引用自https://tadels.law.ntu.edu.tw/survery-info/(最後瀏覽日期:2021/11/02)。

[4] 參見《法實證資料庫第五之三期面訪調查次數分配表》,目錄頁,引用自https://tadels.law.ntu.edu.tw/survery-info/(最後瀏覽日期:2021/11/02)。

[5] 包括因刑事案件被傳訊的被告、證人及關係人。

[6] 參見《法實證資料庫第五之三期面訪調查次數分配表》,頁28(D2題),引用自https://tadels.law.ntu.edu.tw/survery-info/(最後瀏覽日期:2021/11/02)。

[7] 參見《法實證資料庫第五之三期面訪調查次數分配表》,頁29(D2_1題),引用自https://tadels.law.ntu.edu.tw/survery-info/(最後瀏覽日期:2021/11/02)。

[8] 參見《法實證資料庫第五之三期面訪調查次數分配表》,頁63(I8題),引用自https://tadels.law.ntu.edu.tw/survery-info/(最後瀏覽日期:2021/11/02)。

[9] 參見《法實證資料庫第五之三期面訪調查次數分配表》,頁66(I9_07)、67(I9­_10題),引用自https://tadels.law.ntu.edu.tw/survery-info/(最後瀏覽日期:2021/11/02)。

[10] 參見《法實證資料庫第五之三期面訪調查次數分配表》,頁67-68(I10題),引用自https://tadels.law.ntu.edu.tw/survery-info/(最後瀏覽日期:2021/11/02)。

[11] 參見《法實證資料庫第五之三期面訪調查次數分配表》,頁54(H1題)、56(H2題),引用自https://tadels.law.ntu.edu.tw/survery-info/(最後瀏覽日期:2021/11/02)。

[12] 參見《法實證資料庫第五之三期面訪調查次數分配表》,頁70(J2題),引用自https://tadels.law.ntu.edu.tw/survery-info/(最後瀏覽日期:2021/11/02)。。

[13] 參見《法實證資料庫第五之三期面訪調查次數分配表》,頁36(E1_1題),引用自https://tadels.law.ntu.edu.tw/survery-info/(最後瀏覽日期:2021/11/02)。

[14] 參見《法實證資料庫第五之三期面訪調查次數分配表》,頁38(E2題),引用自https://tadels.law.ntu.edu.tw/survery-info/(最後瀏覽日期:2021/11/02)。

[15] 參見《法實證資料庫第五之三期面訪調查次數分配表》,頁44(F6題),引用自https://tadels.law.ntu.edu.tw/survery-info/(最後瀏覽日期:2021/11/02)。

[16] 參見《法實證資料庫第五之三期面訪調查次數分配表》,頁44-45(F7題),引用自https://tadels.law.ntu.edu.tw/survery-info/(最後瀏覽日期:2021/11/02)。

[17] 參見《法實證資料庫第五之三期面訪調查次數分配表》,頁45(F8題),引用自https://tadels.law.ntu.edu.tw/survery-info/(最後瀏覽日期:2021/11/02)。

[18] 對子女姓氏修法議題討論可參考陳昭如,〈父姓的常規,母姓的權利:子女姓氏修法改革的法社會學考察〉,《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3卷第2期(台北:2014),頁271-380。

[19] 參見《法實證資料庫第五之三期面訪調查次數分配表》,頁82(K2題),引用自https://tadels.law.ntu.edu.tw/survery-info/(最後瀏覽日期:2021/11/02)。

[20] 參見《法實證資料庫第五之三期面訪調查次數分配表》,頁83(K3題),引用自https://tadels.law.ntu.edu.tw/survery-info/(最後瀏覽日期:2021/11/02)。

[21] 參見《法實證資料庫第五之三期面訪調查次數分配表》,頁90(L1題),引用自https://tadels.law.ntu.edu.tw/survery-info/(最後瀏覽日期:2021/11/02)。

[22] 參見《法實證資料庫第五之三期面訪調查次數分配表》,頁90-91(L3題),引用自https://tadels.law.ntu.edu.tw/survery-info/(最後瀏覽日期:2021/11/02)。

[23] 參見《法實證資料庫第五之三期面訪調查次數分配表》,頁91(L4題),引用自https://tadels.law.ntu.edu.tw/survery-info/(最後瀏覽日期:2021/11/02)。

[24] 參見https://tadels.law.ntu.edu.tw/database-society/2019-%E8%87%BA%E7%81%A3%E6%B3%95%E6%96%87%E5%8C%96%E8%88%87%E7%A4%BE%E6%9C%83%E8%AE%8A%E9%81%B7%E8%AA%BF%E6%9F%A5%E7%AC%AC%E4%BA%94%E6%9C%9F/(最後瀏覽日期:2021/11/05)。